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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重庆市中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本会的名称:重庆市中医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Professional Associai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缩写:CPATC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一个由重庆市中医药行业的中药材种植、中药加工、经营;中医医疗、中医药教育、科研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重庆市中医药行业民间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党的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立足于“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等基本职能,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和全市中医药企事业单位,推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和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重庆中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开展工作,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重庆市工业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领导,接受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含重庆市中医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活动地域为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七支路六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法经过批准的业务活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公益性活动、支持创新。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组织从事下列活动:
㈠组织市场开拓,发布信息,编辑专业刊物,收集、统计、上报和对外发布行业相关市场信息;编辑印发会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站;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培训、论坛或研讨会,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组织本行业的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打造良好的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为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及政府部门的政策制订提供帮助。
㈡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积极采取有效形式,加强行业内的沟通与合作。正确处理相互竞争与友好协作,自主经营与行业自律,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㈢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㈣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组织开展技术咨询、知识培训、资质评审、成果评价、技术转让和经营合作等服务;组织中医药名优产品评选、推介、展览、展销等活动;组织开展中医药科研课题和技术项目联合攻关;推广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促进本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㈤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组织对外考察学习、经验交流、培训研讨等活动;接受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法律、法规和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适合协会开展的经济互助和相关的经营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各项联谊活动。
㈥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中医药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发展方针,加强行业管理, 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布行业信息和表达行业的愿望和诉求;
制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在行业内部按照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评比表彰活动。
㈦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杜绝生产和销售伪劣药品。
强化服务意识,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文明诚信服务。
㈧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参与社会治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医疗与经营管理活动,兼顾和维护单位间彼此合法权益,抵制不正当竞争。
㈨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沟通本行业与政府、行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及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会员参加政府开展的各项活功和社会公益活动。
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研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订、修订和发布我市中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专业技术指导原则、标准和规范及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医药生产、流通、科研、学校、医院、诊所等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经营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户),其它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与中医药有关联的单位和组织(不包含国家机关和党的部门)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中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老中医、老药工、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爱支持中医药产业、事业发展,有影响的社会贤达、海内外人士为个人会员。
本会名中医分会、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中德高望重的、有特殊贡献的专家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加入本会:
㈠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㈡自愿申请;
㈢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㈣自觉遵守本会规章制度和纪律;
㈤积极履行会员义务;
㈥无违法违纪记载。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
㈠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有关单位推荐或会员介绍;
㈡填报入会申请表;
㈢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㈤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通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㈢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㈣会员单位合法利益被损害时,有申请协会维权的权利;
㈤本会活动涉及会员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员单位有向协会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力;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㈦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㈡执行本会的决议,支持并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㈢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
㈣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㈤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报表、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资料、提出合理化建议;
㈦自觉履行规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服务社会意识,切实履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职能作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1年不交纳会费,给予警告;
㈡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㈢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㈣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会员向本会自行递交书面退会函件的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
1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
㈢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㈣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㈤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代表(按所代表的职工数分配名额)、理事会成员、专委会正副主任、区县工作部正副部长等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㈡制定和修改章程;
㈢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㈣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选举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㈤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㈥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㈦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㈧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㈨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㈩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㈣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主持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㈢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㈣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㈤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㈥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 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账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中医专科联盟是中医医疗机构之间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形成的联合体,是医联体的一种形式,是本会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区县工作部部长),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建设,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领导参与协会理事会会议,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党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党委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党委及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党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